郭某的手機號含5個9,在欠費停機兩個月去續(xù)交電話費時,卻被告知此號碼已另有他人使用。遭遇此情況后,郭某將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許昌市魏都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許昌電信返還原告郭某含有99999手機號碼或者提供尾號為9999號段不帶4的同資費手機號碼。
郭某擁有許昌電信尾號為999990號碼。2015年8月2日,該號碼因欠費被停機,期間因郭某一直未繳清欠費。同年10月24日,許昌電信將該號碼銷戶處理。銷戶后,該號碼需進入為期3個月的“冷凍期”,但許昌電信員工卻直接將該號碼放入了共享號碼資源庫。2015年11月13日,此號碼被他人取得。后郭某去交話費時,被告知此號已被別人使用。
2015年12月23日,郭某向信息化和電信用戶申訴中心提出申訴。該中心了解情況后,出具調(diào)解意見書一份,調(diào)解意見大致為:建議被申訴人向申訴人道歉、被申訴人應加強對員工的業(yè)務培訓、建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
因郭某和許昌電信一直未達成協(xié)議,郭某將許昌電信起訴至法院,要求許昌電信返還其原來使用的手機號,或提供尾號為9999且不帶4的同資費號碼;賠償損失1萬元;并在市級媒體公開道歉。
訴訟中,許昌電信向法院提交了郭某繳費記錄一份,因欠費被服務器單停、雙停記錄1份,證明郭某未向公司及時繳費,致使號碼被單停、雙停。并辯稱該公司未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
魏都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與被告存在電信服務合同關系,因被告工作人員將原告號碼銷戶并將該號碼放入共享號碼資源庫,致使原告號碼被他人取得,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號碼或者提供尾號為9999號段不帶4的同資費手機號碼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1萬元的請求,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在市級媒體公開道歉,沒有法律依據(jù),且超出本案合同糾紛性質(zhì),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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