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
1、尚未取得機動車號牌(包括臨時行駛車號牌,下同)的;
2、已申領機動車號牌但未懸掛或者未粘帖的;
3、使用公告作廢的機動車號牌的;
4、使用過期的臨時行駛車號牌的;
5、辦理變更、轉移、注銷登記業務后繼續使用應當收回的機動車號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
1、使用紙片、光盤、布條等物品遮住機動車號牌的;
2、加裝防撞裝置、備胎等遮擋機動車號牌的;
3、使用油漆、泥漿等物質覆蓋機動車號牌的;
4、人為使機動車號牌變形、折斷、油漆脫落的,影響號牌上漢字、字母或者數字識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
1、前后機動車號牌未安裝或者未粘帖在機動車指定位置的;
2、倒置、翻轉、反向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3、只懸掛一塊機動車號牌的;
4、使用可拆卸號牌架、翻轉號牌架、全覆蓋式有機玻璃號牌架的;
5、使用的號牌架內側邊緣距離號牌上漢字、字母或者數字邊緣不足5mm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變造機動車牌證:
1、在機動車號牌上粘貼數字貼、符號貼或者使用膠粘、涂抹、拼接等方式改變號牌原有漢字、數字、字母的;
2、更換行駛證、駕駛證上機動車或者駕駛人照片的;
3、涂改行駛證、駕駛證以及臨時行駛車號牌記載的信息的。
五、關于使用偽造機動車號牌和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使用偽造機動車牌證:
1、非法制作的虛假機動車牌證;
2、通過非法手段從有機動車牌證制作、生產資質的單位取得的機動車牌證;
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從車管所取得的機動車牌證。
使用其他機動車牌證是指使用其他機動車依法取得的有效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