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地在深圳市,包括:
1、本市戶籍人員;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證,近連續(xù)2年以上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醫(yī)療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3、駐深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xiàn)役軍人;
4、持有效身份證明,且近兩年內(nèi)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地區(qū)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二)持有有效的準駕車型為C或以上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或者名下小汽車在本市全部登記為注銷,或者名下僅有一輛在本市正常登記的小汽車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時之前被盜搶的,公安機關立案滿6個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tǒng)登記為“被盜搶”狀態(tài)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標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標申請資格。
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的規(guī)定執(zhí)行。
(AM 8:00-12:00 PM 1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