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工信部網站消息稱,《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已于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戶辦理固定電話裝機、移機、過戶,移動電話開戶、過戶等,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拒絕出示有效證件,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其辦理入網手續。
《規定》全文如下:
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
條為了規范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活動,保障電話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網絡信息安全,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是指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含無線上網卡,下同)等入網手續,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如實登記用戶提供的真實身份信息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入網,是指用戶辦理固定電話裝機、移機、過戶,移動電話開戶、過戶等。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登記和保護電話用戶辦理入網手續時提供的真實身份信息。
第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用戶委托他人辦理入網手續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戶和受托人的有效證件,并提供用戶和受托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第七條 個人辦理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證件之一:
(一)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
(二)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四)外國公民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第八條 單位辦理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證件之一: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營業執照;
(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單位辦理登記的,除出示以上證件之一外,還應當出示經辦人的有效證件和單位的授權書。
第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用戶出示的證件進行查驗,并如實登記證件類別以及證件上所記載的姓名(名稱)、號碼、住址信息;對于用戶委托他人辦理入網手續的,應當同時查驗受托人的證件并登記受托人的上述信息。
為了方便用戶提供身份信息、辦理入網手續,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電信業務經營者復印用戶身份證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注明電信業務經營者名稱、復印目的和日期。
第十條用戶拒絕出示有效證件,拒絕提供其證件上所記載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其辦理入網手續。
第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向電話用戶提供服務期間及終止向其提供服務后兩年內,應當留存用戶辦理入網手續時提供的身份信息和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登記的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第十三條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泄露、毀損、丟失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即向相關電信管理機構報告,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的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