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出門在外是經常住酒店的,但是酒店與酒店之間的固定也不相同,比如有的酒店規定退房時間是入住第二天的12點前,有的時間規定是入住第二天的下午兩點前,那么問題來了,酒店必須12點前退房嗎?
酒店中午12點退房的規定不是一定的。如果再睡一個小時的話,就要加收半天的房費。部分城市,賓館酒店在退房方面的規定已經有了明顯的松動,但這種松動還不是很"徹底",如廈門市的一些大型的星級酒店將退房時間延遲到下午5點,青島市的一些賓館酒店則根據客人的實際需要來確定退房時間。如頭天入住酒店,第二天中午12點鐘退房的話,在這之前算一天房費,超過12點退房就要加收半天的房費,超過18點退房的話,那就要加收一整天的房費了。
當然,也有相關的行業規范條例。"12點退房"的做法有其歷史淵源。2002年5月1日頒行的《旅游飯店行業規范》,其第10條規定:"飯店客房收費以'間/夜'為計算單位(鐘點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間/夜',計收一天房費;次日12時以后、18時以前辦理退房手續者,飯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費;次日18時以后退房者,飯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費。"自此,提前告知、明示顧客"12點前退房"的規定則成為行業慣常做法。雖然從規范層級而言,《旅游飯店行業規范》僅僅為行業規范,不屬于法律的范疇,所以嚴格來說,不能認為"12點前退房"的做法存在"法律依據".不過,作為一種行業規范,該規范的存在對飯店行業的威懾力不亞于法律,且"12點前退房"的做法也在過去多年內被普遍遵守,事實上發揮著統一行業行為規范的"軟法"之作用,或稱之為一種"商業習慣",原則上應當予以尊重。
這種限制是基于酒店交易習慣、商業利益所作出的限制,是酒店對商業模式之選擇,只要酒店對當事人履行了公示、告知義務,顧客亦有“用腳投票”的權利,此種限制雖存在,但也非不可接受,因此“12點前退房”規則并非單純的“霸王條款”,應當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