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龍交警大隊三中隊民警陳警官在七里溝批發市場附近執勤時,發現一輛紅色三輪摩托車懸掛的號牌有點可疑,便示意車主靠邊接受檢查。該車車牌為蘇C***1,通過警務系統查詢后發現,該號牌所對應的是一輛兩輪摩托車,而且這個摩托車號牌在2003年就過期了,早已不能使用了。民警懷疑該車涉嫌使用其他車輛機動車號牌,便要求駕駛員出示證件,駕駛員聲稱忘記帶了。
經調查,駕駛員李某承認自己挪用車牌的事實。原來,李某家里有一輛摩托車,過了這么多年,那輛二輪摩托車早就不能用了,近他又買了一輛三輪摩托車,為了省事省錢,駕駛員就把原來的車牌掛在了這輛三輪摩托車上。駕駛員以為只要有車牌就能瞞天過海,卻還是被交警逮個正著。
后,民警對駕駛員李某的行為進行了批評與教育,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罰款2倍保費;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罰款50元,記1分;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罰款5000元,記12分,民警依法開出了罰單。
這位司機
為了省事省錢
竟把原先車輛的車牌安在了新車上
車牌就是車輛的“身份證”
一個車只有一個車牌號
車牌可不能“張冠李戴”,自己的也不行!